※ 市面產品推出更迭快速,種類規格品牌繁多,不及備載。 ※ 歡迎直接洽詢,我們將依您的實際使用需求,提供專業且合適的產品標的及建議。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耳塞,耳罩 第 283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第 300 條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 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 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 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 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 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